关于公布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重点监测媒介和举报联系方式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305号2001年06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整顿药品广告刊播秩序,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重点监测媒介和举报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点监测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法发布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对辖区内其他媒介药品广告的刊播情况也应落实检查的责任,并要高度重视举报提供的线索,对举报提供的虚假、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线索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充分发挥举报信箱、举报热线的作用,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重点监测媒介和举报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重点监测媒介和举报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