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失效]
[90]汇管计字第320号1990年05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外(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国机审《1990》1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年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控制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审批机电设备进口、买汇或付汇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1、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须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的申请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办理买汇或付汇手续。

  2、凡属机电设备进口的用汇,一律不得突破该部门当年的规定指标。

  3、各部门在进口审批控制指标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口用汇,必须纳入其外汇额度,现汇使用计划。

  4、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请各经营外汇的专业银行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