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交通部 外贸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 《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1981年06月4日公安部 交通部 外贸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交通、航运、海运、外贸、卫生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对外开放港口边防检查站、港务局、港务监督、外轮代理公司、远洋运输公司、外贸运输公司、海关、卫生检疫所:

  《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已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可在登外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内部张贴,广泛宣传。一九五七年颁发的《关于申请签发登轮证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联合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登船纪律》即予废止。

  附一: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外轮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防范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出国境的外轮,在实施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除联合检查单位人员、引航员和经边防检查站同意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

  二、联合检查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检查、检验单位的工作人员,登外轮执行任务时,凭国家规定的制服、臂(胸)章登轮。因工作需要,不便穿着国家规定的制服登外轮时,经所在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后,凭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登轮。

  港口公安人员登外轮处理船员违法犯罪案件时,凭国家规定的制服、臂(胸)章登轮。

  消防人员登外轮实施消防监督时,凭国家规定的制服、臂章登轮;扑救火灾时,免办登轮证件。

  医务人员登外轮急救病、伤员时,经有关单位或船方通知边防执勤人员后,免办登轮证件。

  三、港务局所属的工人,登外轮作业时,由港务局公安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凭港务局制发的登外轮证件登轮。一般应当集体上下,由领队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清点人数。

  四、因执行公务登外轮的人员,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外,均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领导批准,由边防检查站办理登外轮手续。其中外地来港口办理外轮业务需要登外轮的人员,还应当经所到港口接待单位同意;因参观、实习、采访等事由需要登外轮的人员,还应当经当地口岸办公室或外事办公室核准,由边防检查站办理登外轮手续。

  五、中外合营轮船公司的中、外籍职员,登本公司船舶时,凭本人的护照、证件,可准其在船上住宿。需要随船到我国其它港口工作时,外国籍职员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中国籍职员凭本公司开具的随船工作证明。香港、澳门轮船公司的职员,到国内港口登本公司船舶时,经船长或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同意后,凭本人所持出入我国的有效证件。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公务人员,登本国或其他国家船舶时,凭本人的护照、证件;其他外国人凭有关单位的证明信件和本人的护照、证件。

  七、外轮船员在港内互登船舶时,外国籍的,凭本人的护照、证件和边防检查站签发的“船员登陆证”;中国籍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配偶、儿女,要求登外轮会亲、住宿时,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在国内的,还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开具的证明;居住在港、澳或国外的,还应当持有本人出入我国的有效护照、证件,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后,签发临时登轮证,方可登外轮会亲、住宿。要求随船到国内其它港口的,也可同意。

  由国内派出到外轮服务的船员的父母、配偶、儿女,要求登外轮会亲时,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登外轮手续,但一般不准在船上住宿。个别船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下船团聚,要求留家属在船上住宿时,可允许其配偶、儿女在船上住宿,但在外轮离港时,船员家属必须下船。

  九、需经常登外轮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如实填报“登外轮人员申请表”,经边防检查站签发定期登轮证;不需经常登外轮工作的人员,不得申请定期登轮证件。需临时登外轮工作的人员,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信,经边防检查站签发临时登轮证。申请登个别外轮工作的人员,由边防检查站在登轮证上注明“××船专用”,不准登其它外轮。

  定期登轮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二年。临时登轮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遗失登轮证者,应即报告边防检查站和所在(或接待)单位人事、保卫部门。

  十、下列人员不准登外轮:

  1.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2.有流氓、盗窃、走私等违法行为,尚无悔改表现的人员;

  3.对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有严重不满,思想反动的人员;

  4.有进行反革命及其它刑事犯罪活动重大嫌疑或偷渡外逃危险的人员。登外轮人员的单位应当按本条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登外轮人员的审查工作。边防检查站如发现登外轮人员不符合登外轮条件,可会商有关单位不予签发登轮证件。如有争议,应当报经当地港口口岸办公室(或外事办公室)决定。

  十一、登外轮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尽量减少登外轮工作的人员。凡能在岸上与船方洽谈的事,或能由外轮代理公司代办的事,就不要上船办。

  十二、登外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相互督促执行。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登外轮人员的管理教育,检查《守则》执行情况。对模范遵守《守则》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守则》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边防执勤人员在现场发现登外轮人员有严重违反《守则》行为时,有权劝阻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领导,会商有关单位处理。对不宜继续登外轮工作的人员,边防检查站可会商有关单位,吊销其登外轮证件。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边防检查站和有关单位内部掌握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经国务院批复外贸部、卫生部、交通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申请签发登轮证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二: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涉外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二、上下外轮,应当凭规定的标志或有效的登外轮证件,主动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三、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准在外轮上谈论内部机密事情,不准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四、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准进船员房间、工作室。工作完毕,应即离船。除按规定在锚地驻外轮的工作人员外,不准在外轮上用餐、洗澡、要休息房间。

  五、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六、不准与外轮船员私拉关系,不得向船员讨要、价购、托购物品或私自接受馈赠。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不得随便翻阅外轮上的书刊。

  七、接触外轮船员、旅客,要热情友好,讲究礼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干涉船方内部事务。

  八、要注意个人和船上卫生。要守秩序,不准打闹、吵骂。

  九、严格遵守处理涉外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超越职责范围随意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签署文件。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不应暴露在外轮船员和旅客面前。

  十、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违犯我国法律、法令,或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