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电办[1993]222号1993年07月23日电力工业部

失效日期:1995-0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师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业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五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附表),由申请单位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批准、颁证。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评审,由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所在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99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