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商运行字[2007]21号2007年05月21日河北省商务厅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推动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履行好商务部门在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中的职责,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定和上报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草案

  各设区市商务局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当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以设区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商务厅。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的数量及在各县、区、市的安排分布情况(可用表格列明);

  (二)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地理分布图;

  (三)每个定点屠宰厂(包括预留厂)的设置理由、投资主体、投资额、屠宰规模、地址及已有、在建或新建情况、预计投资建设时间说明(可用表格列明)。

  牛、羊定点屠宰厂应尽量合并设置。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最迟于2007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逾期不报的,该地牛羊鸡屠宰厂将不纳入全省规划。

  二、关于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审批

  在《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印发后,各设区市商务局要立即组织开展牛羊鸡屠宰厂的定点屠宰资格审批工作。审批程序如下:

  (一) 接收申请。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市)以上商务部门提交《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或说明(向设区市申请,提交两份;向县(市)申请,提交三份):

  1、符合《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说明;

  2、屠宰厂峻工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3、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所处位置、周边情况说明及草图;

  4、水源说明及水质合格证明;

  5、厂区内设施布局平面图;

  6、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设计规模,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副产品处理间、分割间等建筑面积说明及设计图纸;

  7、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工艺说明;

  8、环保设施设备说明;

  9、防鼠及蚊蝇等昆虫设施说明;

  10、化验室设备、化验人员、化验能力说明;

  11、防疫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环保合格证明;

  12、各项管理制度。

  设区市、县(市)商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填写两联《申请材料接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二) 受理与公示。县(市)商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在七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将材料齐全的申请报设区市商务局。

  设区市商务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市)商务部门上报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后,要在七日内组成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熟悉屠宰管理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人员为成员的审查小组(三人以上),对所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复议的机关和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设区市商务局要正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和受理决定在申请人所在县(市、区)、乡(镇)、村公示五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拟建厂址不宜建定点屠宰厂的意见,要进行认真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终止对申请人定点屠宰资格的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情况不属实或未收到异议的,可向申请人发出《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

  设区市商务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 审查验收。设区市商务局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组织本局审查小组,联合畜牧、卫生、工商、民族宗教、环保、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做出现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四) 审批。设区市商务局在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要就该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资格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审批,同时要提交现场审查验收报告,并附上申请人的《定点屠宰厂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材料接收情况登记表》、《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现场验收情况登记表》。设区市政府在审批时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定的定点屠宰厂数量。

  (五) 发证。设区市政府批准后,设区市商务局要在十日内将设区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及所有上报材料报省商务厅,从省商务厅领取根据规划统一制作和编号的牛羊鸡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加盖设区市政府印章后发给申请人,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各设区市商务局要督导已列入规划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建设与整改进度。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数量要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规划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鸡屠宰厂数量要达到规划总量的一半以上。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办理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审批。对违规审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关于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

  牛羊鸡屠宰厂领取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后,须安排牛羊鸡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以下简称“两员”)参加培训考核,“两员”考核合格人员大于上岗人员20%的,方可进行屠宰加工生产。

  省商务厅统一组织“两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全省统一制作和编号的资格证书。“两员”培训教材由省商务厅统一编印。

  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并被纳入规划的屠宰厂,在取得定点屠宰资格后的10日内进行“两员”培训;纳入规划的新建定点屠宰厂的“两员”培训,可与建厂同时进行。

  四、关于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执行标准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建厂、屠宰、肉检、消毒、肉品质量、无害化处理执行以下标准:

  牛羊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执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

  牛的屠宰执行《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

  鸡的屠宰执行《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牛羊定点屠宰厂的肉品品质检验执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消毒执行《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

  牛羊鸡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执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牛羊鸡产品质量执行以下标准:《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GB/T9960-1988)、《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鸡的建厂和肉检、羊屠宰技术要求暂执行省商务厅印发的《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可在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网” http://www.hebtuzai.gov.cn查阅具体内容)。

  五、关于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传染病和寄生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是否未摘除;

  (三)屠宰加工质量是否合格;

  (四)是否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五)是否被有害物质污染。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是定点屠宰及肉品经检验合格的证明。在全省制定实施《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管理办法》前,暂按以下要求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片牛、羊肉使用针刺式滚动印章,整鸡产品使用脚环,分割牛羊鸡肉使用纸质肉品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要载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和“肉检合格”字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要载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肉检负责人、产品名称和“肉检合格”字样。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证、章、环)暂由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统一制作,其样式要报省商务厅备案并由省商务厅统一公布。

  六、关于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

  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局要立即着手做好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的准备工作,制定《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方案》,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争取当地政府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在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中的主导作用,按以下目标和时限要求对辖区内牛羊鸡肉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一)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对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鸡屠宰厂,要依法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对已列入规划但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要暂停其屠宰加工活动;对未列入规划的屠宰厂(场、点),要予以取缔。

  (二)开展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鸡行为。最迟于2007年8月1日起,组织对辖区内牛羊鸡肉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清查未经定点屠宰的牛羊鸡产品。

  (三)建立牛羊鸡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整治牛羊鸡定点屠宰市场的同时,要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要求,组织、指导、监督牛羊鸡肉品销售市场和使用单位,与符合《通知》要求、具备定点屠宰资格和异地销售条件的大型屠宰厂建立协商准入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销售不符合肉品异地销售条件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产品。

  各设区市商务局要及时总结牛羊鸡屠宰市场整治经验,自2007年7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向省屠管办报告上月整治情况。

  七、关于马、驴、骡、鸭、鹅等畜禽的屠宰管理

  经省政府批准对马、驴、骡和鸭、鹅等畜禽实施定点屠宰管理的设区市、县(市、区),可按照牛羊鸡屠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设置和管理。各设区市上报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时,可以同时提出马、驴、骡、鸭、鹅等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意见。设置定点屠宰厂时,马、驴、骡等大牲畜要尽量与牛羊定点屠宰厂合并设置,鸭、鹅等禽类要尽量与鸡定点屠宰厂合并设置,原则上不另设定点屠宰厂。实施定点屠宰后,不得再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的马、驴、骡、鸭、鹅等产品。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表

  2、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材料接收情况登记表

  3、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

  4、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现场验收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