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重申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80]司公字第6号1980年01月14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据我一些驻外使馆来函反映,最近他们发现国内有些侨眷直接给在国外的亲属邮寄证明信件,如毕业证书、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出证单位是派出所、中学及生产大队革委会。驻在国对这些证件均拒绝受理。

  关于出具涉外证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曾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联合发了一个通知,重申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只能向法院(或公证处)提供情况,不得出具证明。

  现重申上述通知精神仍继续有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1973年11月29日) 公发(1973)105号(略)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1964年9月23日) (64)法司字第217号 (64)公发(治)611号(64)部领一会字第6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