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56号2003年08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我省淮河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部分地区遭受风雹、旱灾,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较 大困难。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灾区 群众口粮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基本需 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生产救灾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应对象、借粮品种。 民政部门负责用救灾款购买口粮,发放给社会保障对象 、特困户和无偿还能力 的灾民,粮食部门保证粮食供应。有偿还能力的重灾区缺钱缺粮户, 可向乡(镇)政府申请借粮,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申报。借给灾民的粮食原则上是成品粮。为节约救灾资金,减轻灾民负担,确保灾民基本需要,借 出的成品粮要加工成普通米面供应。借粮所发生的出库、运输和加工费用净支出,经当地粮 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后,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借粮手续、还粮责任。 借粮由灾民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核实,报县(市、区)政府 审批并提供担保。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县(市、区)下达的计划内,按乡(镇)政府提供的 分户造册表发证,按月供应。县(市、区)政府是借粮还粮的第一责任人,历年借粮没有归还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借粮谁还粮”的原则,督促借粮户如数归还。借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三、加强领导,严格审批。 借粮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应高度 重视灾民吃粮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粮食 部门和农发行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核灾,积极组织粮源,安排粮食加工 ,共同做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

  根据民政部门核实的灾民缺粮底数,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斤成品粮标准供应,由县(市、区 )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根据借粮计划下达粮食购销企业,并负责将借粮计划、供应品种 和借 粮实绩等(见附表)按月对口上报。借粮工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严格把关,认 真审核,严格手续,及时供应。

  四、严格要求,严肃纪律。 各级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要坚持对人民群众 高度负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组织借粮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借粮计划,严 禁乡村干 部集中统一借粮,严禁将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供应给灾民,不得将借粮过程 中发生的有关费用转嫁给企业。对违反借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 查处。

  因灾借粮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缺粮人口  借粮数量(斤)  借粮品种

  还粮时间  还粮来源

  申请人签章

  行政村审核意见 审核签章:

  乡镇府审核意见 审核签章:

  灾民借粮担保书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公斤

  单位 借粮数量 借粮品种 还粮时间(县、市、区)

  县级政府担保意见 签章:

  县级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注:1、本表一式三联

  民政、粮食、农发行各执一联留存

  2、因灾情借粮申请书作为附件留存

  2003年灾区借粮情况统计月报表

  (2003年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原粮、吨

  市、县、区 借粮计划 借粮实绩合计 小麦 稻谷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合计

  注:本表由粮食部门负责填报,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审核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