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6年08月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娱乐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以各种方式经营娱乐服务的行为,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等及其他与之相类似的娱乐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以质论价原则,对娱乐业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五条 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由市物价局制定,娱乐业等级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由物价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

  第二章 等级标准的划分

  第六条 娱乐业根据房屋质量、场地面积、装饰情况、音响设备、服务水平等条件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普通级五个等级。

  第七条 市物价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一级及市属以上的娱乐业等级。

  县、区物价局和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本辖区内二级以下的娱乐业等级。

  第八条 娱乐业等级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娱乐业经营单位按照《抚顺市娱乐业等级标准》申报等级,填写《抚顺市娱乐业等级申报表》,并按管理权限上报物价部门;

  (二)县辖区域内的娱乐业经营单位申报一级以上等级的,须经县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三)物价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验评定;

  (四)对经审验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对经审验不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经营单位,在整改重新申报期间应按原审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已定级的单位,如经过设备更新、提高服务水平,可以提出晋级申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等级标准执行相应的等级收费。

  第十条 实行娱乐业等级年度审验制度。对经过年审仍保持原定等级的给予重新认定,对实际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凡评定等级后的娱乐业应悬挂由物价部门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十二条 娱乐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是我市娱乐业价格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娱乐业经营的酒水、饮料及小食品价格应以进货价格加上规定加价率计算,凡无进货票据的则按主营公司同一商品的批发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 我市娱乐业收费标准、加价率标准如下:

  (一)夜总会门票(包括舞厅):特级(含涉外)每张不超过30元、一级每张不超过25元、二级每张不超过20元、三级每张不超过15元、普通级每张不超过5元;

  (二)娱乐场所包厢价格(含门票);

  1.特级(含涉外),11人以上不超过380元、9——10人不超过320元、7——8人不超过260元、6人以下不超过200元;

  2.一级,11人以上不超过260元、9——10人不超过220元、7——8人不超过180元、6人以下不超过140元;

  3.二级以下按一级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计时收费的可按以上包厢收费额度的三分之一收费;

  (三)点歌费(乐队伴奏):特级(含涉外)每支歌不超过10元、一级每支歌不超过8元、二级每支歌不超过6元、三级每支歌不超过4元;

  (四)酒水、饮料、小食品及自制饮料的加价率:特级(含涉外)不超过进价的200%、一级不超过进价的150%、二、三级不超过进价的100%、普通级不超过进价80%。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未经审验定级,自行按三级以上收费的,罚款1000元;

  (二)不按等级标准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的,分别罚款1000元;

  (三)不明码标价的,对商品缺少一个价签罚款10元,不公开服务标准,缺少一项的罚款20元;

  (四)不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计价办法经营的,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