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8年0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7月10日以粤府〔1995〕59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二)项。

  2.第五条修改为:“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第四条第(一)项的部分,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经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可短期滚动使用;属第四条第(二)项的部分,由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滚动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3.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