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安市铸造行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闽价商〔2007〕322号2007年08月10日福建省物价局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福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安市冶炼铸造行业用电价格的请示》(宁价[200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安市铸造行业用电仍暂实行单一制电价,用电价格从0.468元/千瓦时调整为0.488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中1分钱调价空间用于当地电网建设,另1分钱调价空间预留用于调控各类销售电价。

  二、福安市电网应严格执行我局审批的分类用电价格,切实地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禁将调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三、本批复自2007年8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