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
[87]财工字第313号1987年09月1日财政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交通部:

  一九八六年,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以(86)财工字第17号文联合颁发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后,曾接到你部反映:由于燃油消耗历年来采取定额管理,消耗定额年年降低,节约难度逐年增大,要求适当提高提奖比例。根据你部提供的情况和我们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等单位的了解,考虑到你部对油料节约奖的定额比较先进,管理较好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你部所属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规定如下:

  一、对你部直属水运企业(包括远洋总公司,上海、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局)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二、你部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对定额比较先进、管理比较好的企业,可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三、你部直属其它企、事业单位(港口、工业、供销、救助打捞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对定额先进、管理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未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不先进、管理不好的企事业单位,仍按(86)财工字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请你部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燃油节约奖的实施办法,商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五、本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节油量按实耗与定额计算,节油金额按平价油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