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7]554号2007年11月12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市局决定在2006年开展食品添加剂普查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区县质监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次备案工作的重点是对去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尚未备案的查缺补漏,并重点强化辖区小企业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

  二、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备案的食品添加剂物质包括使用的单一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及使用的进口食品添加剂等。

  三、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见附件,1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

  各区县质监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5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对发现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应当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备案。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1份由区县局存档,1份退企业保存。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四、各区县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按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规定处罚。

  五、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添加剂使用备案的监管,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巡查中,将备案食品添加剂的检查作为必查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在备案中故意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当对违法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始终形成高压态势。同时,对已备案的要撤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

  加大对重点食品、风险较高食品的涉及食品添加物质指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强预警。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严格后处理,对发现具有普遍、趋势性问题的,组织行业的专项治理,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六、各区县局的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区县质监局应当将企业备案材料建立档案备查,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并于每季末的25日前向市局食品处上报备案企业的备案内容汇总分析。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

  生产者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食品名称   食品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执行标准号   添加物质名称   添加剂类别   用途   是否进口   添加剂生产企业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实际最大使用量   添加剂来源   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  
                                      
                          
                          
                                      
                          
                          

  备案科室(盖章):      备案人员:        复核人员:       备案日期:

  注:

  1、“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要明确到乡(镇、街道)以下。

  2、“食品类别”是指市场准入分类方法中,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一栏,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填写“未获证”。

  4、“食品执行标准号”一栏,食品生产中无标准的,填写“无标准”。

  5、“添加物质名称”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其他添加物质注明“其他”。

  6、“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所属类别,复合添加剂在此栏填写“复合添加剂”,GB2760标准外的添加物质不填此项。

  7、“用途”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不必填写,GB2760标准外的复合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要填此项。

  8、“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清的,填写“不清”。

  9、“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的,填写“未列入发证”。进口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填写此栏。

  10、“实际最大使用量”是指生产中的实际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

  11、“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

  12、“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