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移动通信业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1999年04月6日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近一时期,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一些运营企业在经营移动通信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价和自行规定收费办法,引起移动通信业务市场的不规范价格竞争,例如:有的企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地网内实行移动电话单向收费;有的推出移动电话“包月制”收费,每月交几十元通话包月费后就可以免费拨打市话;有的免收移动电话入网费;有的自行降低入网费和通话费等等。这些不正当的、低水平的价格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移动通信业务市场的正常发展,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社会各方面对此反应比较强烈。

  移动电话(包括模拟、GSM、CDMA)资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企业不得擅自提价和降价,也不准随意改变收费办法。移动电话的通信费和漫游费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规定;入网费由信息产业部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标准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在指导性标准范围内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移动电话裸机售价不得低于销售成本;SIM卡售价由电信企业按销售成本核定,报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邮电部于1997年12月17日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计价费〔1997〕2517号)对移动电话的价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事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移动电话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要求调整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办法,必须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实行优惠价开展促销活动,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并提前15日向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报批。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移动通信业务价格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制止擅自降价、自行改变收费办法的行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各地经营移动通信企业的管理部门应立即对移动通信业务价格规定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要立即纠正,对严重违反价格规定、情节严重者,电信主管部门可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部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