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B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期货合约)(征费)令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失效]
1997年06月30日香港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4章第52(2)条)

〔1989年10月31日〕

(本为1989年第350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1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命令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期货合约)(征费)令》。

(1989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2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宪报编号: L.N. 33 of 2002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征收的征费 版本日期: 08/03/2002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除第(2)款及第3及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在期货交易所各市场中进行的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1。

(2) 就─

(a)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而言;及

(b) 所有股票期货合约及所有该等合约的期权而言,

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0.20。 (2001年第296号法律公告)

(3) 在本条中─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Mini-Hang Seng Index Futures Contracts) 指其合约规定是在期货交易所规则内列明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2001年第12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90 of 2001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征收的征费 版本日期: 16/11/2001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除第(2)款及第3及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在期货交易所各市场中进行的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1。

(2) 就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及所有股票期货合约而言,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0.20。 (2001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3) 在本条中─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Mini-Hang Seng Index Futures Contracts) 指其合约规定是在期货交易所规则内列明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2001年第12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2 of 2001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征收的征费 版本日期: 14/02/2001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除第(2)款及第3及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在期货交易所各市场中进行的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1。

(2) 就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而言,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0.20。

(3) 在本条中─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Mini-Hang Seng Index Futures Contracts) 指其合约规定是在期货交易所规则内列明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2001年第12号法律公告)

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征收的征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除第3及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对在期货交易所各市场中进行的每宗可征费交易所征收的征费为$1。

(1989年制定。1993年第78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6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3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3条 新交易的商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对于一项新商品,在有关期间内,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征收的征费为零。

(2) 在本条中─

"商品"(commodity) 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新商品"(new commodity) 指棉花、糖、大豆、黄金及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以外的商品;

"有关期间"(relevant period) 对于新商品来说,指自该商品在期货交易所市场交易首日起计的6个月。

(1989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13 of 2003

第4条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4条 货币期货合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对于在期货交易所货币期货合约市场中进行的每宗可征费交易,根据本条例第52(2)条征收的征费为零。

(1996年第438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