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宜兰县利泽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代清除处理废弃物收费办法」
府秘法字第0930137586号2004年11月1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137586号令订定发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代清除、处理废弃物,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县民健康,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机关,为宜兰县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执行机关依本办法代清除、处理之废弃物项目如下:

  一、一般废弃物。

  二、一般事业废弃物:事业机构所产生废弃物能与一般废弃物合并清除、处理者。

  第4条 委托执行机关代清除、处理废弃物之申请及缴费方式如下:

  一、本县各乡(镇、市)公所:乡(镇、市)公所应于每月开始前按该月预估数量预缴代清除处理费用,每月底结算一次。

  二、本县乡(镇、市)公所以外之申请人:

  (一)定期性:申请人应以书面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签订契约书,于每月开始前按该月预估数量预缴代清除处理费用,每月底结算一次。

  (二)临时性:申请人得以书面或电话提出申请并按次缴费。清运地点与日期由执行机关排定之,亦得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5条 代清除、处理费用由执行机关收取并填发收据。

  第6条 代清除、处理费之收费标准由本府依规费法规定订定并送县议会备查后公告之,调整时亦同。

  第7条 代清除、处理费之岁入、岁出应编列年度预算,并由执行机关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