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经济部水利署法制作业叙奖注意事项」
经水综字第09414003860号2005年06月13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经济部水利署经水综字第0941400386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使本署暨所属机关同仁完成法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制(订)定、修正、废止之叙奖有统一之规定,以资依循,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署负责制(订)定、全案修正之法律或法规命令完成立法经公布或发布且无第十点第一款规定情事者,符合经济部所属经建行政人员奖惩标准表第二点第五款规定「参与拟订有关主管业务之法令,对业务推动甚有助益者」,由主办单位签报叙奖。

  前项叙奖,其人员以督办单位(包括署长室、副署长室、总工程司室、主任秘书室)、主办单位(包括签奉署长核准之法规工作小组、本署各组室、河川勘测队或水利防灾中心)、法制单位(包括综合企划组、水利行政组)直接办理该法令立法作业之主办人员及其上级主管人员为限。

  第一项叙奖,其额度以主办单位之主办人员记功一次为限,其上级主管人员以嘉奖二次为限;督办单位或法制单位主办人员以嘉奖二次为限,其上级主管人员以嘉奖一次为限。法制单位即主办单位时,择一较优额度叙奖之。

  三、本署负责法律或法规命令部分条文修正案完成立法经公布或发布且无第十点第二款规定情事者,符合经济部所属经建行政人员奖惩标准表第一点第三款规定「对主管业务提供改进意见,富参考价值者」,由主办单位签报叙奖。

  前项叙奖,其人员以督导单位、主办单位、法制单位直接办理该法令修正作业之主办人员及其上级主管人员为限。

  第一项叙奖,其额度以主办单位之主办人员嘉奖二次为限,其上级主管人员以嘉奖一次为限;督办单位或法制单位之主办人员或其上级主管人员以嘉奖一次为限。法制单位即主办单位时,择一较优额度叙奖之。

  四、本署暨所属机关负责订定或修正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行政规则完成发布且无第十点第四款规定情事者,符合经济部所属经建行政人员奖惩标准表第一点第三款规定「对主管业务提供改进意见,富参考价值者」,由主办单位、所属机关签报叙奖。

  前项叙奖,其人员以主办单位、所属机关直接办理该行政规则工作之主办人员及其上级主管人员为限。

  第一项叙奖,其额度以主办单位、所属机关前项人员嘉奖一次为限。

  五、本署参与其它部会或机关办理法律、法规命令之制(订)定或修正,经主管部会或机关函嘱本署叙奖者,符合经济部所属经建行政人员奖惩标准表第一点第三款规定「对主管业务提供改进意见,富参考价值者」,由主办单位、所属机关签报叙奖。

  前项叙奖,其人员以出席参与该法规讨论工作之主办人员及其上级主管人员为限。

  第一项叙奖,其额度以前项人员嘉奖一次为限。

  六、因法律制定或修正而应配合一并办理子法之订定或修正,符合第二点至第四点之叙奖人员,主办单位、所属机关应并同一次签报叙奖,择一较优额度叙奖之。

  前项子法数量在三个以上者,其叙奖额度得酌予提高。但主办单位之主办人员以记功二次为限,其上级主管人员以记功一次次为限;督办单位或法制单位主办人员以记功一次为限,其上级主管人员以嘉奖二次为限。

  七、第二点至第四点法制作业之叙奖,法制单位人员因主办单位或所属机关签奉署长核准或因督办单位长官指派,而直接参与草案研拟者,其叙奖额度得比照主办单位之主办人员。

  八、主办单位或所属机关依第二点至第六点签报叙奖时,应叙明绩效卓著或特殊贡献之具体事迹,并附各阶段法制作业或其会议数据,提送考绩委员会审议。

  九、第二点至第七点之叙奖人员或叙奖额度若有特殊情形时,得由签报单位就个案叙明理由,签奉署长或所属机关首长核定后调整之。

  十、本署暨所属机关法制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叙奖:

  (一)制(订)定、全案修正之法律或法规命令,未涉重大政策推动者。

  (二)法律或法规命令部分条文修正,未涉重大政策推动或修正条文未达全案三分之一或未达五条者。

  (三)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一款行政规则订定或修正者。

  (四)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行政规则订定或修正,未涉重大政策推动或未达十点者。

  (五)法律、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完成废止或停止适用作业者。

  (六)参与其它部会或机关办理行政规则订正或修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