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要点」
2004年10月8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结)字第09300085040号函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004775号函准予核备

一、本作业要点依据期货交易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期货商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本公司业务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本公司结算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第二条及本公司股票选择权契约交易规则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二、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之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除依期货交易法暨其相关法令外,应依本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本作业要点未规定者,依本公司相关章则、公告及函示等办理。

三、本公司为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之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得委托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或其它机构,开立「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凭以办理标的证券之收付及保管。

期货交易人缴存于前项专户保管之标的证券,其证券发行公司分派股息、红利或其它利益,归属于该期货交易人。

结算会员对期货交易人已拨入本公司「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之标的证券,其证券价值不计入该期货交易人及其委任期货商之保证金帐户权益数。

本公司对期货交易人已拨入本公司「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之标的证券,其证券价值不计入结算会员之结算保证金帐户权益数。

四、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之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应依本公司业务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俟股票选择权契约之买权卖方交易人将标的证券拨入本公司「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后,于次一营业日依下列顺序办理。但组合式买卖委托及指定部位组合,不适用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

(一)释出卖出买权未冲销部位所需之保证金。

(二)作为接受卖出买权委托所需之保证金。

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期货交易人以标的证券释出卖出买权未冲销部位所需保证金时,应将所释出之保证金款项计入该期货交易人之保证金帐户权益数。

结算会员对期货交易人及委托期货商以标的证券缴交股票选择权契约卖出买权所需交易保证金之未冲销部位,不适用本公司股票选择权契约交易规则第十条第二项逐日计算委托人持有卖出部位所需保证金之规定。

本公司对结算会员以标的证券缴交股票选择权契约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之未冲销部位,不必办理按其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差额,或每日结算价与前一营业日结算价差额,逐日结算其权益。

五、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之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时,就买权卖方交易人每一契约应缴交之标的证券股数,为契约到期交割时所需交付之标的证券股数。

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前项作业,遇本公司因标的证券之发行公司有分派现金股利、以资本公积或盈余转作资本及现金增资等情事为契约调整时,买权卖方交易人每一契约应缴交之标的证券股数仍依契约调整前所需交付之标的证券股数为之。

期货商、结算会员对股票选择权契约遇本公司因标的证券之发行公司有减资或新设合并之情事为契约调整时,应就原已办理以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之未冲销部位,通知该买权卖方交易人于减资或新设合并之停止过户日(含)前五个营业日起,改以现金缴交保证金办理领取标的证券,并不得再受理以该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之新增委托。

本公司对股票选择权契约遇本公司因标的证券之发行公司有减资或新设合并之情事为契约调整时,就「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部位保证金汇总表」内,尚未作为缴交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之标的证券股数,应透过结算会员及期货商通知期货交易人办理领取作业。

六、本公司于每一营业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按结算会员别依每一期货交易人帐户之缴存标的证券股数及以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未冲销部位数,编制「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部位保证金汇总表︱盘前」,凭以供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当日新增委托或释出卖出买权未冲销部位所需保证金。

本公司于每一营业日收盘后,按结算会员别依每一期货交易人帐户之缴存标的证券股数及以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未冲销部位数,编制「标的证券缴交买权卖方部位保证金汇总表︱盘后」。

期货商、结算会员应于前二项本公司「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部位保证金汇总表」产生后,以计算机作业方式查询及打印确认存盘,并设明细帐记录。

七、本公司于每一营业日收盘后,按结算会员别依每一期货交易人帐户之缴交标的证券股数及卖出买权未冲销部位数,以所需保证金较高之卖出买权部位优先选取办理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

八、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之期货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所需保证金之缴交标的证券作业方式如下:

(一)期货商、结算会员应告知股票选择权契约卖出买权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之期货交易人,于证券商受理有价证券拨转之作业时间,将标的证券拨入本公司「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

(二)期货商、结算会员应于每一营业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起,以计算机方式查询期货交易人缴交标的证券明细,并打印存盘。

九、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契约买权卖方交易人申请领取其缴交证券之作业方式如下:

(一)期货商、结算会员应确认买权卖方交易人之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逾其所需之应有保证金后,始得受理期货交易人申请领取标的证券。

(二)期货商、结算会员应依买权卖方交易人申报之证券集中保管帐户,于每一营业日下午二时十五分前,以计算机作业方式向本公司办理申请作业。

本公司于办理期货商、结算会员申请领取期货交易人缴交之证券,应确认其结算会员之结算保证金权益数逾其所需之应有保证金后,于次一营业日上午九时,将标的证券拨入该买权卖方交易人申报之证券集中保管帐户。

十、本公司于股票选择权契约到期时,应就每一期货交易人帐户之卖出买权未冲销部位,以对应缴存之标的证券股数,办理到期交割作业。

本公司就前项每一期货交易人帐户内,未指派交割之证券股数余额,得依期货交易人买进卖权部位之履约申请,办理履约交割作业。

第二项标的证券办理买进卖权部位履约交割时,以履约价格较高者优先。

十一、期货商、结算会员依受托契约之约定,了结期货交易人之全部期货交易契约后,期货交易人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为负数,且期货交易人未依期货商之通知于三个营业日内以现金补足时,期货商、结算会员得向本公司办理申请领取期货交易人缴存于本公司「标的证券缴交卖出买权保证金专户」之标的证券。

期货商、结算会员申请办理前项领取标的证券,应依本公司规定填妥申请表单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期货商应经由受托结算会员审核后办理之。期货商、结算会员申请领取之标的证券数量以仟股为单位,且其数量表彰之证券价值,以能补足期货交易人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负数为限。

期货商、结算会员应于本公司将标的证券拨入其处理标的证券之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日起三个营业日内,至证券集中市场委托证券经纪商处分。处分后所得款项,应计入该期货交易人之保证金专户权益,遇该期货交易人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仍为负数时,应即依本公司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申报违约。

期货商、结算会员为办理前项处分期货交易人之证券,应至证券经纪商开立「处分期货交易人缴交证券专户」。

十二、本作业要点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其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