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办理或代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更改委托交易类别作业处理要点」名称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办理更改交易类别作业处理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证柜交字第0940015702号2005年06月21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15702号公告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开始实施(原名称: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

中心证券商办理或代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更改委托交易类别作业处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金管证三字第0940124280号函

二、更改交易类别申报作业

(一)证券经纪商接受委托人委托买卖申报成交后,申请下列各项交易类别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填具委托人更改交易类别明细表,送请权责主管核准,于成交当日上午九时起,将更改数据以计算机传输至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至迟不得逾下午六时,若因偶发事故致未能及时传输,应即电话通知本中心延长申报时间。

1.普通交割之买卖与信用交易之买卖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2.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买卖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3.普通交割之卖出与借券之卖出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4.借券之卖出与信用交易之卖出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二)证券自营商办理更改交易类别申报作业,得就普通交割之卖出与借券之卖出交易类别互为变更,其余作业程序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三)证券经纪商接受委托人委托或证券自营商自行办理巨额买卖之卖出申报成交后,办理更改交易类别申报作业,得就巨额买卖之卖出与借券卖出交易类别部分或全部互为变更,申报更改交易类别时间自成交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二时三十分止,其余作业程序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