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证保股字第0940060315号2005年11月4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股字第0940060315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4、7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实施

叁、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请求认股作业

一、发行公司应函知本公司,办理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之请求认股及暂停请求认股期间、认股价格或比例,变更时亦同。

二、集中保管之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持有人,得于发行公司订定之期间内,至参加人处申请办理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请求认股帐簿划拨作业;参加人为该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账户下「登录专户」之持有人,得径洽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

三、持有人请求认股时,应填具「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盖妥原留存参加人处集保印鉴,及填具发行公司提供之认股请求书(一式三联)盖妥发行公司指定之印鉴,并于存券领回申请书上注明「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请求认股」,向参加人申请办理;参加人为该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账户下「登录专户」之持有人免填「存券领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

四、参加人审核持有人申请数据无误后,以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将请求认股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认股请求书第三联由持有人收执,第一、二联连同「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由参加人核符后,于持有人申请之次一营业日汇集送交本公司;参加人为该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之发行公司者,免将文件送交本公司。

五、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认股请求书第一、二联、「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后,依下列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一)于持有人申请之次一营业日自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账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下之「登录专户」办理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之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于持有人申请之次一营业日办理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出库作业,并将持有人申请数据暨本公司计算持有人申请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之可认股数等资料,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三)于持有人申请之次二营业日前,编制请求认股持有人名册一式两份连同认股请求书第一、二联、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及其它文件,送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四)申请请求认股之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时,本公司不办理有价证券出库作业,另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三)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五)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送交之前项资料,核点无误后,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留存,凭以办理请求认股事宜。

倘持有人提供之数据未齐备或有其它疑义时,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径洽持有人办理补正。

(六)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送交可认股数等资料复核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并说明原因。本公司依其说明调整可认股数等资料后,再将修正后资料送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后续事宜。

(七)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因持有人申请数据不符或其它原因退还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请求认股申请时,除需依参、五、(六)程序办理外,并须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填具「存券领回代转作业退回通知书(代传票)」,签盖原留存本公司股务专用印鉴,连同实体证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及检附之名册等相关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对无误后,将该证券拨入原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账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下之「登录专户」。

肆、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送交参、五、(二)可认股数等资料,俟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经持有人缴足股款并与本公司送交可认股数等资料复核后,办理相关事宜(一)持有人认股股数与本公司计算股数等资料相符者,于本公司送交可认股数资料上签盖原留印鉴。

(二)持有人认股股数与本公司计算可认股数等资料不符者,应于本公司送交可认股数数据上注明实认股数加盖校正章后并签盖原留印鉴。

(三)将已签盖原留印鉴之可认股数资料并同应交付持有人之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以无实体发行者,检附无实体登录申请文件 ),于指定划拨日前一营业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本公司依其确认之结果,将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拨入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账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下之「登录专户」。

柒、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或附属认股权失效之公司债届期作业一、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届期作业

(一)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终止上市(柜),本公司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下市(柜)公告并由发行公司通知本公司有关收回或转换为附属认股权失效之公司债、股票或换股权利证书等事宜,本公司依其通知就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账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下之「登录专户」余额扣帐,并编制持有人名册、可转换数额及登录专户数据,连同实体证券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时,本公司不办理有价证券出库作业,另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前述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二)本公司编制持有人名册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数据,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还本之相关讯息。

(三)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届期转换为附属认股权失效之公司债、股票或换股权利证书时,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持有人名册、可转换数额及登录专户数据,复核可转换之公司债、股票或换股权利证书数额等资料无误,签盖原留印鉴并同公司债、股票或换股权利证书(以无实体发行者,检附无实体登录文件),于指定划拨日前一营业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本公司依其确认之结果,将转换后之公司债、股票或换股权利证书,拨入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账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账户下之「登录专户」,属扣押部分,将于划拨入帐后续予扣押。

(四)附认股权公司债(特别股)届期办理还本付息作业时,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持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数据,将本息净额之款项交付持有人,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持有人名册附表,将应解缴法院之现金交予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

二、附属认股权失效之公司债届期时,本公司比照前项作业,将相关数据送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还本付息作业。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持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数据,将本息净额之款项交付持有人,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持有人名册附表,将应解缴法院之现金交予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