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民福[2004]36号2004年07月13日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座谈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为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

  二、参保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交,费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参保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各区民政局在年初做出预算,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下拨各区民政局。

  六、宝安、龙岗两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村民,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