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
建办设[2001]5号2001年02月6日建办设[2001]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精神,一些部门对原有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或撤并,国务院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也与主管部门脱钩,进入中央企业集团或下放地方。为了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共同做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拟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编制审定和推广标准设计,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制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质量管理与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单位资质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及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关于确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原则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政府主管部门仍保留的,联系单位为各专业部或者由其委托的机构;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的,联系单位为原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有独立勘察设计专业(如航空、航天)或该集团所属甲级勘察设计单位5个以上(含5个)的,为直接联系单位;其余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拟建立工作联络组,由组长单位与建设部建立工作联系;

  (四)直接由中央管理的10个勘察设计单位(集团),直接与我部建立工作联系。

  三、关于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有关文件,直接发给本文所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和中央直接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并邀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按照分工共同作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和初审按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的规定办理,资质审批的其他程序不变。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他注册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按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的规定办理。

  (四)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和统计年报工作等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抗震工作按原来渠道建立工作联系。

  附件: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名单及代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