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资金存贷业务的通知》
[93]京房资中心字第010号1993年06月25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市建行各支行房地产信贷分部:

  现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资金存贷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所归集的住房资金,在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信部)及各支行房信分部开立基本结算户,专项存储,该基本结算户住房资金存款一律视同业往来利率计息,按季结息。各单位到其所属分中心办理汇交手续,并将住房资金存入其所属分中心在建行房信部开立的基本结算户。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在各自的存款额内,全权调度运用全部资金。市建行房信部及各支行房信分部须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及时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二、市中心及各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资金存款向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和向单位发放的住房贷款,专项委托市建行房信部各分部代办。各分中心与各房信分部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试行)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并执行市中心与市建行房信部统一签订的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协议。

  三、市建行房信部及各房信分部须积极配合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做好现存于建行的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交接等各项工作。

  四、如今后国家及市政府颁发新的规定,有关事项按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另行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附: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1993年6月25日

  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方(乙方):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向个人及单位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单位住房贷款,具体贷款业务委托市建委房地产信贷部各有关分部办理。经甲方(代表各分中心)与乙方(代表各房信分部)平等协商,订立此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房改资金贷款业务系指:(一)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二)发放单位住房贷款。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单位住房贷款,并负责贷款的评估、审查、监督及收回。

  第三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个人和单位贷款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乙方实际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解决。

  第四条 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申请书,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订贷款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贷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于接到贷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拨付期将委托贷款基金划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须将收回的个人和单位偿还的本息,直接收入甲方在乙方的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并及时向甲方发送收款通知单。

  第六条 每月初5日内,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送交个人及单位贷款户上月末帐面余额清单各一份。

  第七条 甲方如发现乙方送交的凭证或报表有误,应及时通知乙方勘误;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勘误。

  第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单位住房贷款,贷款呆帐风险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单位住房贷款,甲方按实收利息的10%付给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乙方在每次结息时扣收。

  第九条 乙方应督促借款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需延期时,须报经甲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为呆帐的贷款,乙方于确认日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支付呆帐资金的50%。

  第十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中需修改或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市房改办、市建行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