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德国禽流感(H7)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79号2003年05月23日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年5月13日,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在德国VIERSEN地区的一个肉用鸡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7),与发生在荷兰的禽流感相同。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