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手写十万元版和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452号1999年11月12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书》(国税发[1999]13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及旧版电脑专用发票清理收缴问题在2000年1月10日前,各地要对企业未使用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收缴回主管国税机关,并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238号)规定,组织销毁。

  二、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使用及库存旧版电脑专用发票调剂使用问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用后,各地可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电[1995049号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170号)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库存旧版电脑专用发票调剂给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电脑专用发票的企业使用。

  三、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系统安装“补丁软件”问题由于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改版,改变了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区位置,而原有的开票软件不能打印新版发票,所以,使用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系统一律要安装“补丁软件”。各级国税机关要督促技术服务单位及时做好安装工作。

  四、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有关抵扣问题。

  (一)为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造成浪费,根据企业需要,从现在起可以提前使用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旧版电脑专用发票按原规定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二)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管理,对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相应改版:一是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区位置,改在专用发票的右上角。二是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取消了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防伪标记。三是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画双线改由“增值税”三字的拼音字母组成。

  (三)各地在认证抵扣时,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9]139号)和(川国税函[1999]33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认证不符、未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和逾期未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