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20号2005年0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协办、省统计局重新制定的《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报《报表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很快,一批重大合作项目相继建成,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报表制度》,有利于客观准确地反映全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及时掌握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发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各部门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全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项目统计是直接反映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和进行工作考核的依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报送工作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执行《报表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经协办联系。

  通讯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35号

  联系电话:0931-2130078、2130079

  传真:0931-2130013

  邮编:730000

  网址:wwwgsjxgovcn……E-mail:gansujingxie@sohucom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

  项目统计报表制度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

  甘肃省统计局制定

  2005年1月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1、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

  2、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总说明

  一、本制度是全省统计制度,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甘肃省内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同境外、省外、省内区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类合作项目。

  三、各市州经济协作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应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向省经协办报送《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表号:GI101)和《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表号:GI102),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四、统计时间,半年报为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有关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本制度由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甘肃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

  及方式GI101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半年、全年各市州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在省属企事业单位各市州经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电子邮件、数据表格原件GI102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半年、全年各市州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在省属企事业单位各市州经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电子邮件、数据表格原件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

  填报机关名称:(盖章)表号:GI101

  批准机关:省统计局

  制表机关:省经协办

  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甘政函〔2005〕1号

  有效期:2005-2006指标类别甲合计(境外、

  省外、区外)其中境外合

  作项目省外合

  作项目省内区外

  合作项目总计数量(个)1本期引进到位额

  (亿元、万美元)2本期执行

  项目数量(个)3投资总额

  (亿元、万美元)4招引进资金

  (亿元、万美元)5本期引进到位额

  (亿元、万美元)6续建

  项目数量(个)7本期引进到位额

  (亿元、万美元)8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所统计的项目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或个人从境外、省外和本地区外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

  2、本表数据逻辑关系:1=3+7;2=6+8.

  3、本表合计栏、省外合作项目栏、省内区外合作项目栏资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境外合作项目栏资金单位为万美元。

  指标解释:

  1、本期执行项目:即本统计期(半年即1月1日至6月30日或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实施并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凡本统计期未实施或已实施(履约)但尚未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均视为未执行项目,不列入本期统计。

  2、续建项目:即本统计期前已执行项目,并在本统计期内发生引进资金到位项目。

  3、境外合作项目:系指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

  4、省内区外合作项目:系指省内其他市州在本市州的合作项目;本市州辖区以内各县区市间相互投资合作项目不列入本统计范围。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