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们决定将下列议案提交根据关于执行1994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
议设立的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
1.当一发展中国家在附件3第2条的条款范围内,为保持其稳定最低限
价而作出保留并说明充分理由时,委员会应对此保留请求给予同情考虑。
当保留得到准许时,附件3第2款中所述及的条款应充分考虑该有关的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2.许多发展中国家担心,对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和独家特许权所
有人进口商品的估价可能会有困难。根据第20条第1款,发展中国家成员
方在适用本协议前最多有5年的宽限期。就此而论,援用该条款的发展中国
家成员可以利用这一宽限期进行适当的调研并采取为有利于适用所必需的其
他行动。
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根据附件2的规定帮助发展中国
家成员方,在被认定有潜在利害关系的领域,包括那些与通过独家代理商、
独家经销商和独家特许权所有人进口相关的领域,进行规划和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