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住房分售办法
农发行办字[1999]5号1999年02月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改稿)、经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农发行函字〔1998〕28号)等有关房改政策和我行职工住房实际情况及现有房源,对1998年购买的新房和现有腾退的旧房(含随上述住房调整而腾退的旧房)分售,制定如下办法。

  一、分售原则

  住房分售要坚持公正、透明和力求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待分售房源情况

  (一)万寿路甲11号院的新房(建筑面积)。

  1.三居室:151平方米11套;132平方米2套,共计13套。

  2.二居室:117平方米12套;112平方米16套,共计28套。

  3.一居室:71平方米6套。

  (二)现有腾退的旧房(建筑面积)。

  一居室11套(面积在39-49平方米之间);二居室8套(面积在52-67平方米之间);三居室4套(面积在84-106平方米之间);四居室2套(面积约119平方米);五居室1套(面积约148平方米),共计26套。

  这些腾退的旧房,分别位于万寿路、亚运村、稻香园、北洼等地。

  上述二项分售房源合计73套,其中:新房47套,现有腾退旧房26套。

  (三)在这次住房分售过程中将腾退的旧房。

  三、申请参加住房分售的条件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的其他所有人员均可参加本次住房分售:

  (一)1998年6月30日后入行的干部职工。

  (二)未婚干部职工年龄不满30周岁者(在本行工龄满4周年以上者除外)。

  (三)参照各部门通行做法,对于已婚,配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以及在京部队师以上单位(以上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金融单位,国家部委办、局和北京市部委办、局和部队所办公司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对已脱钩的公司企业,则指原来自机关部队的人员),按“职务相同的由男方分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高的一方分房”的规定,不应在我行参加住房分售者。

  (四)现住房(不包括住批准的临时借房人员)面积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职工。

  (五)我行职工的配偶原职务高且其配偶在原单位有住房,现调离原单位,根据国家机关房改字〔1998〕108号和(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文件规定,其配偶可在原单位参加房改,不应在我行参加住房分售者。

  凡符合我行分房条件的,如其配偶在本单位已分住房,且达到我方人员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则我方人员不再参加本次分售房。对方虽已分房但没有达到我方人员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如我方人员无房,则由我行按标准给予补差;如我行人员有房,两套住房面积相加仍然不达标的,退回我行原住房后由我行给予补差,相加后已达标的,我方人员不再参加本次分房。

  四、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根据《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改稿)规定,本次分配出售住房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对不同职级干部的具体住房面积标准目前暂规定如下:

  科员、工人60平方米;正、副科级干部7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含高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副主任级干部(含户口在京、下派到省级分行任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职务者)105平方米;主任级干部(含原担任总行主任职务,后下派到省、市分行任副行长及副行级领导职务的人员)120平方米。

  五、房源分售的范围

  (一)新房(万寿路甲11号院)。

  鉴于万寿路甲11号院的住房在98年上半年已经购买且面积偏大无法调整的情况,为尽量减少超标幅度并照顾不同职级职工的住房急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行实际情况对该院房源分售范围规定如下:

  主任、副主任(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三居室;

  处长、副处长(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二居室;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可租或购一居室。

  (二)腾退的旧房(含在这次住房分售过程中将腾退的旧房)。

  主任、副主任(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四居室或五居室。

  处长、副处长(含同级待遇人员)可租或购三居室或四居室以及上一层次人员腾退的其他规格住房。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可租或购三居室以下旧房。

  以上不同职级人员任职时间截止到98年12月31日。

  六、购房与租房价格

  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本次住房分售实行“老房老办法”,“可售可租”。是租房还是购房,由职工自愿选择。

  选择购房的,标准面积内购房价格的核定以及总款数额、交款办法等有关条件按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批复的农发行函字〔1998〕28号文件规定和我行实际房改操作措施执行;超标部分的购买价格按监察部等三部监发〔1998〕2号文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暂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确定,以后正式具体规定下达后若有变化,再作调整。所有购房人员(含不参加本次分售的现住房其他人员),以后如果将其所购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若有溢价及其他问题,我行将按届时政策规定收回由公房出售单位应得的利益。

  选择租房的,标准面积内房租按国家规定的房租价格执行;根据监发〔1998〕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超标部分房租目前暂按标准内房租价格的4倍执行,并随着标准内房租提高而相应提高。以后正式具体规定下达后若有变化,再作调整(其他现住房租金也同样执行上述规定)。

  七、参加住房分售人员选房排序

  根据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本次分售住房人员选房排序,采用按职级划分档次与同档按不同因素计分比较相结合的办法。

  (一)按职级划分档次。

  根据我行人员职级和房源状况,分成7个分售房档次:1.主任(含原担任总行主任职务,后下派到省、市分行任副行长及副行级领导职务人员)、主任级干部;2.总行下派的省市分行副行长、副主任(含下派的省市分行行长助理)、副主任级干部;3.处长(含处级秘书和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处级干部;4.副处长(含副处级秘书和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副处级干部;5.高级职称人员;6.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7.科员及工人。

  不同职级人员从高档到低档依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房源分售的范围之内参加分售,不能跨越规定的范围分售住房。

  (二)同档次人员采用计分办法确定排序。

  1.年功计分。

  年功计分统一计算到98年12月底为止。

  (1)工龄分

  工作每满一年计1.2分,不满一年按月计分。按教高(1990)001号文件规定,有博士学位人员在校读博士期间计算工龄。

  (2)行龄分

  按进入农发行(包括省市分行)时间(报到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按月计分(0.08分/月)。

  2.住房困难程度加分。

  (1)无房户(即住房突出困难户)加12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房户:

  A.京内各部门调入人员中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正式向总行总务部房管处提交了下述材料:原单位房管部门和我行房管部门签订有退房协议者;个人与原单位签订有退房协议,且协议已到期,原单位向我行发出催交住房信函者。

  B.复转军人(按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

  C.已婚住单身宿舍或父母处的无房职工(指98年6月底之前结婚者)。

  D.98年下半年经行长办公会议或行领导批准的临时借房住的人员(面积已达标者除外)。

  E.农发行成立以后,从省市分行和京内各单位调入人员,因当时无房(未正式参加分房),与总务部订有借房协议,借后只有1套住房,且面积距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不达标1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

  (2)现住房(不含上述借房)面积不达标在20平方米以上者加4分;在19-15平方米之间者加3分;在14-10平方米之间者加2分;在9-5平方米之间者加1分。

  京内各单位调入人员,虽未于98年底向总务部房管处提供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A所述证明材料,不作无房户加分,但在本办法正式批准之前提交了上述证明材料,现住房面积不达标者,可按上述住房面积不达标加分的规定执行。

  计算面积四舍五入取整数。

  3.同职级待遇人员比较时职务性加分。

  (1)任职年限。

  任现职(包括同级职务)年限每年计2.4分,不满一年按月计分。任职分数即从任命时间计算到98年12月31日。总行下派的省市分行副行长、总行副主任、副主任级干部任职时间包括任省分行行长助理时间。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从任副主任科员时算起。

  (2)在同职级内所负责任等因素加分。

  A.主任(含同级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处长(处级秘书及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2分;主任级、处级干部不加分。

  B.分行副行长6分;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含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副处长4分;一般副主任(含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分行行长助理)、副处长(含副处级秘书和其他同级任领导职务人员)2分;副主任级、副处级干部不加分。

  C.主任科员(科长)4分,副主任科员(含中级职称人员)不加分。

  D.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再加2分。

  以上责任加分仅为同一分售房档次内人员比较之用,不反映职务高低的不同责任。

  4.以上三项因素计分合计后为本人总分,各人分数只在同一个分售房档次内比较时使用,不同分售房档次之间不作比较。计分相同人员以年龄大的为先。

  八、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行房改领导小组按本次住房分售规定条件对申请分房人员进行审核,然后列表将初审之后可参加本次分房的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参加分房条件的各项因素)公布,征求职工意见。对职工本人有异议或群众有反映的由房改领导小组组织核查,进一步审核后确定能否参加分售。

  (二)由房改领导小组根据本文规定,将准予参加分售房的人员划分档次并具体打分,然后将个人有关情况和具体打分结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复核后确定各人分数。

  (三)分数确定后,参加分售房人员由高档到低档,依次在本人规定的分房范围内分售房,互相之间不得跨越。

  同档人员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房。农发行成立后已分到新房、现住房面积不达标在5平方米以内的,只能参加本档内第二轮住房分售。

  上一档次分售后余下或新腾退的住房转到下一档次分售。

  选房人员应在三天之内确定意向,与房改领导小组签定所选房号后不能更改,若要更改只能退到同档最后一个再选房。

  (四)每个档次分配后即由房改领导小组公布个人分数和分配结果以及转到下一档房源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职工分到住房后,应即与总务部签定租、购住房协议,双方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要将有关事项,包括以后到二级市场售房以及调动时如何处理等事项都要作出规定,以利于以后执行。

  (六)在分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均由房改领导小组统一按有关房改政策和本规定处理。

  职工现住房面积以我行房管部门最新了解掌握的档案材料为准,如职工本人有异议或群众有反映的,由房改领导小组邀请当地房管部门实测确定。

  九、其他事项

  (一)按房改政策,京内各单位调入我行人员,本人自愿在原单位参加房改而原住房不达标者,可用面积与不达标部分相当的腾退的旧房给予补差。若补差房不能取得该住房产权证,可以租住。其售房价格和房租费按房改政策执行。

  (二)住房分售到位后,需要退出原来住房(包括原来租、借房)的人员,自签定租、售房协议起3个月之内退出原住房,否则每月罚扣600元。

  (三)本次住房分售后,包括以前分房在内,凡住我行住房的职工若要调离我行,都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我行规定办理住房处置手续。

  (四)本次住房分售后若有余房,按本办法继续在未参加本次分售的人员中分售。

  本办法由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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