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6]335号1986年11月28日财政部

  为了做好1986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乡镇企业奖金税的减免照顾问题。鉴于各地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乡镇企业的核算方式和工资奖金办法不一,其所纳奖金税又全部返还给乡政府使用,一些省市要求给予适当的变通灵活处理的情况,关于乡镇企业奖金税的减免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征或减免征收。

  二、对民政部门办的福利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发给残疾人员的奖金,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征收奖金税的照顾。

  三、对行政、事业、企业编制混在一起或经济性质划分不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发放给联营各方人员的奖金,如何计征奖金税,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对企业发放的劳动竞赛奖,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的,可不征收奖金税。

  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从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

  六、高等院校教师的兼课酬金,每人每月所得不超过60元的,以及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每超过十小时所得酬金在10元以内的,均不征收奖金税;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部分,应照征奖金税。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教师的兼课酬金,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医疗卫生单位从统一组织的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中,发放给参加人员的奖金,每月人均在60元以内的,不征收奖金税,超发部分应征收奖金税。

  八、勘察设计单位从组织业余设计收入中,分配给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人员,每月人均在30元以内的,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照征奖金税。

  九、农村信用社、县供销社,属于集体企业性质,应按照城镇集体企业的征税办法征收奖金税。

  十、对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1986年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超过了7%,但实际发放的新增工资加上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人均不足四个月标准工资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征收1985年度奖金税的有关规定,仍然适用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遇有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