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06号1998年04月7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6]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重庆通信信息公司“160”台可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余的均不是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这些台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