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歌厅、舞厅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本《通知》所称游戏包括滑道、溜冰、蹦极、漂流、划船、攀岩以及其他原按营业税“娱乐业……游艺”税目征税的娱乐行为。对此均应按20%的税率执行。电子游戏厅仍按20%的税率执行。
二、对专门的儿童游乐场所提供的娱乐服务,经地、市地税局审核,可按原适用的税率执行。
三、按《通知》规定应调整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中,属于我区原来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在5%-20%的规定幅度内确定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凡在本《通知》不一致的,自2001年5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