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春市饮食业娱乐业和洗浴业以票控税管理暂行办法》中电子游戏厅适用税率的通知
长地税征字[2000]153号2000年09月13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印发长春市饮食业娱乐业和洗浴业以票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地税征字(2000)141号)的第八条第二项娱乐业中游艺类的电子游戏厅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电子游戏厅的综合征收率为32.5%,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6%、个人所得税为1.5%(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率为7.5%)、文化事业费为3%

  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