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禽蛋两个公司实行单斤亏损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87]二商财字248号1987年06月4日北京市二商局 市财政局

市食品公司、市禽蛋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促进食品、禽蛋两个公司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落实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现减亏增盈。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一九八七年对上述两个公司实行“单斤亏损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亏定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

1.单亏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是根据一九八六年实际亏损及一九八七年的政策性增减亏因素确定的:

猪肉0.432元/斤;牛肉0.4087元/斤;羊肉0.7226元/斤;鲜蛋0.4447元/斤;冰蛋0.30元/斤。

2.食品公司各县肉联厂经营的鲜蛋,在保证当地市场的正常供应的前提下,自负盈亏。

禽蛋公司经营的禽类商品自负盈亏。

禽蛋公司畜牧场(包括养鸭场)自负盈亏。

3.确定的上述五种商品单亏定额补贴数均包括应分摊的公司经费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行政性公司费用,暂核定在单亏中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

二、定额补贴的办法

1.每月终了后,企业应及时向财政二分局报送定额补贴亏损商品的实际销量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的各类商品的单亏计算出应弥补的亏损金额,财政二分局核实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

2.食品公司降价肉损失(熟肉制品及大专院校用肉)每月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经核实后弥补,禽蛋公司1987年1-2月10日购进的外埠鲜蛋,其高于1.45元进价的部分,要另行报送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弥补。

三、减亏分成的比例

在核定的单亏定额补贴标准内的减亏部分,财政与企业按六:四比例分成,即上缴财政60%,企业留用40%,企业留用部分,在上缴15%的能交基金后,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具体比例报市财政二分局核定。

四、需要明确的问题和企业应遵守的原则

1.凡属一九八七年政策性变动(单亏确定后出台的)经市政府以上单位批准的,如价格变动及其他重大措施影响增亏的由财政负担,影响减亏的企业不参与分成,凡属经营性的增亏,财政不予弥补,以上因素,年终进行清算。

2.食品公司一九八七年多支付木林公社瘦肉型猪的补贴,年终按实际清算。

3.企业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以及物价供应政策。

4.企业要积极引导和促进生产的发展,正确执行收购政策。安排好市场供应。

5.企业要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批发为零售服务的质量。供应的花色品种不能减少。

6.由于政策性措施和重大经营变动,影响企业损益的有关数据,要认真地据实核算,不得弄虚作假。

7.以上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定一年。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