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津人计[1996]7号1996年10月8日天津市人事局

  为了加强人事部门的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资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工资统计在人事宏观管理方面咨询、服务和辅助决策作用,现结合本市工资统计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范围及对象

  执行国家统计局、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有关统计法规和报表制度的各部、委、办,各区、县、局等单位的工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

  二、考评内容

  (一)统计报表(含汇总软盘)的报送时间、准确程度、规范程度;

  (二)统计分析材料的选题准确度,分析深度等。

  三、评比办法

  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评比总分为100分,其中统计年报工作为50分;工资统计分析工作50分。

  (一)统计报表(含汇总软盘)评分标准(50分)

  1、统计报表(含汇总软盘)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为15分。统计报表每迟一天扣3分,对于无特殊原因超过上报时间五天以上的单位,取消评评资格。

  2、统计报表(含汇总软盘)准确无误的为25分。在规定报出时间5天内,自行发现错误,主动更正修改的,免扣分。审查发现报表中的逻辑关系错误、表内和表间关系错误、重复填报及漏报、补充资料漏填等,经指出修改的,每项错误扣0.5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未按规定填报的,每项错误扣5分,上述错误需在三天内修改,超过三天,无特殊情况的每拖延一天加扣3分。

  3、统计报表(含汇总软盘)按规范要求填报为的10分。不按规定要求打印报表的扣2分,不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及未盖单位公章的每项扣0.5分。

  (二)统计分析工作评分标准(50分)

  1、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一篇工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为20分,对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每拖延三天扣2分。考评年度内报送的其他统计分析报告每篇增加5分。

  2、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标准30分。

  (1)选题准确,紧密联系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工作中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的为10分。

  (2)资料详实,观点鲜明,分析比较深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为10分。

  (3)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的为5分。

  (4)统计分析报告如被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领导采纳,在某报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为5分。

  四、评比工作的组织实施

  1、全市性评比工作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区、县、局系统的评比工作由各区、县、局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全市性评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3、评比结果按分项累计总分,按高低分排序,综合评定,由市人事局对先进的工资统计机构和优秀的统计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各级人事部门。

  五、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