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7〕23号2007年01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市房地产业协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不再退回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定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还给用户。

  三、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管道燃气价格;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

  四、今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应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

  五、停止收取管道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暂时维持目前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保持不变。广州市新的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煤气公司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核,由我局组织价格听证会进行听证,我局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新的管道燃气价格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执行。

  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可参照广州市管道燃气计费方式,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以及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成本变化联动机制,并应举行价格听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级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应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强化对气价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八、我局《关于管道煤气初装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1996)53号)、《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关于管道煤气初装费增容费问题的函》(穗价函(1999)200号)、《关于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穗价(2000)85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