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渝统发[2007]1号2007年01月4日重庆市统计局

各工业企业:

  企业联网直报系统的建立是为了适应统计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和经济运行调节工作的水平,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快速反应平台及信息互动渠道,加强政企双向互动,便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运行动态,为有效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服务,同时也便于企业随时了解国家政策动向及向上反映问题,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科学经营决策能力。

  为确保重庆市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正常进行,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工业企业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5]23号)和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关于做好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渝统发[2005]49号)精神,确保全市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联网直报工业企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统计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

  第五条 考核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内容由组织实施、资料报送、数据质量等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单独考核。

  第六条 组织实施工作应当达到基本要求是:企业有专门或部门负责联网直报工作,并明确负责人。

  第七条 资料报送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要求和报送内容完成任务;

  (二)在上报后,因各种原因必须重新报送数据的,以重报日期为准,逾期视同迟报。

  第八条 数据质量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上报的企业数据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

  (二)上报的企业数据应和上报统计部门纸质报表的内容一致,企业基层数据没有不合理的异常值等。

  第九条 考评记分项目及细项:

  (一)组织实施(10分)

  企业须指定专门或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联网直报工作,并将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其所在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统计局(邮件地址:pclc_cq@stats.gov.cn),当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须向市统计局重新报送变动情况。不报者,此项计0分。

  (二)资料报送(60分)

  在规定的上报期后,每张报表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60分为止。因各种原因必须重新报送主要数据的,报送日期以修改或重报日期为准,逾期视同迟报。迟报二周以上的,取消其当年评比工作的获奖资格。

  (三)数据质量(30分)

  企业在上报期内发现数据错误且主动更正的不扣质量分;在上报期外发现数据错误则按每笔差错扣0.5分;若企业经查询后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更正或答复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第十条 每年市统计局对联网直报工业做得好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