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大资金管理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紧急通知
人保发[1999]63号1999年05月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哈尔滨、南昌保险学校:

  1999年第一季度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情况表明,目前,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管理方面暴露的大、要案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各级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管理上要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开户和存款管理的通知》(保财监审〔1998〕6号)、《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保财发〔1998〕21号)和《关于在招商银行开设代理业务存款账户问题的通知》(保财发〔1999〕51号)等规定,遏制违法违纪案件上升。

  针对目前我公司在银行存款及资金管理方面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特点,现对资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强调如下:

  一、银行开户管理方面

  1.各级公司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报经上一级公司批准。

  2.银行存款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符合保财发〔1999〕51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当地招商银行开立账户,并必须严格按照保财发〔199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严格限制在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确需在其他商业银行开户的,必须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总公司审批),禁止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开户、存款。

  3.各级公司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由本公司两名以上财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

  二、银行存款、资金管理方面

  1.各级公司不得异地办理存款业务。

  2.各级公司不得通过中介办理存款业务。

  3.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折(单)。

  4.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支票开出日期、用途栏不得留空,凡难以事先确定金额的,应注明最高限额。

  5.财务专用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或银行付款凭证上提前盖齐印鉴后交一人保管;因事外出也不能将印鉴交一人保管。

  6.要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准超限额存放现金过夜。

  7.不准单人提取大额现金。

  8.各级公司在不同账户之间调拨资金,确需使用支票转账的,支票上必须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由本公司两名以上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

  9.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人保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开设“费用存款专户”。

  10.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购买国债及国债到期兑现,必须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亲自到证券机构柜台办理手续,不得通过中间人办理或接受金融机构上门服务。购买实物券形式的国债应选择资信较好的证券机构进行托管,托管必须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亲自到证券机构营业柜台办理有关手续,并于托管手续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情况报总公司计财部备案。

  记账式国债凭证和国债代保管凭证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分公司应每半年以国债代保管凭证为依据,向国债代保管机构发出确认函,核对代保管国债金额。

  11.各级公司取得的各项收入,原则上不得采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确需采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各级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报经上一级公司批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并于票据到期时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托收手续。

  三、各级公司要加强对下级公司银行存款、国债托管、代保管及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对账制度。

  1.各级公司必须要求开户银行按月出具银行存款对账单。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存款,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及时核对活期存款日记账,编制活期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

  2.各级公司应按季编制“活期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按经济事项逐笔登记)和“定期存款核对表”(按存款凭据逐笔登记),并经本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计财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计财部门备案。

  3.各级公司年末必须将总公司统一制定的“银行存款确认函”送每一开户银行进行签章确认,并将经银行确认后的“银行存款确认函”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自文到之日起,各级公司要立即组织力量对银行存款、国债托管、代保管情况及资金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违规存款,杜绝隐患,保证资金安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计财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银行存款、国债托管、代保管及资金管理方面暴露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请将此文件立即传达到各级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并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