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设置要点」
府教社字第0940104477号2005年06月14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教社字第0940104477号函订定发全文10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据家庭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设台中市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项。

(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之发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之规划、研发等事项之意见。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之意见。

(七)其它有关推展家庭教育之咨询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推展家庭教育团体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教育、心理、法律、辅导、社会等家庭教育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二人至四人。

(三)本府教育局、社会局、民政局代表三人。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五、本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并视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七、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相关业务主管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委员会幕僚业务,并置干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府相关单位(机关)派员兼任。

八、本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机关兼任之委员不克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十、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