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组织规则」名称为「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组织规则」并修正全文
2004年07月20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原名称: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组织规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为有效推动会务,设经纪业务、自营业务、顾问业务、经理业务、法制、市场推广、纪律、教育训练、财务、调处等十个委员会。

前项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长遴选报理事会备查。召集人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各委员会设委员五至十人及秘书一人,由各召集人遴选,并提报理事会备查。

委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在期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并曾担任经理以上职务者。

二、本会理、监事。

三、执业之律师、会计师或大专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于会议一天前以书面向召集人提出请假之申请,否则一律以缺席论;二次无故缺席或请假逾三次者,视同放弃委员资格。

为扩大会员之参与度,每一委员至多可参加二个委员会。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员及秘书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遇有缺额时,依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补足之,均以补足原定之任期为限。

第3条 本会设置各委员会之职掌分别如下:

一、经纪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期货经纪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事项。

(二)有关期货交易人服务事项。

(三)有关编拟年度工作计划事项。

(四)其它有关期货经纪业务之处理事项。

二、自营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期货自营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事项。

(二)有关编拟年度工作计划事项。

(三)其它有关期货自营业务之处理事项。

三、顾问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期货顾问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事项。

(二)有关委任人服务事项。

(三)有关编拟年度工作计划事项。

(四)其它有关期货顾问业务之处理事项。

四、经理业务委员会

(一)有关期货经理业务之发展、联系、协调、改进事项。

(二)有关委任人服务事项。

(三)有关编拟年度工作计划事项。

(四)其它有关期货经理业务之处理事项。

五、法制委员会

(一)有关各项业务之相关法令、规章之搜集与整理事项。

(二)有关新种业务之相关法令、规章之研究与分析事项。

(三)有关会员及交易人相关规章、契约之咨询与协助事项。

(四)有关国内外相关行业之法令、规章、契约之搜集与比较事项。

(五)协助其它各委员会有关法制事宜与项目事项研究。

六、市场推广委员会

(一)有关市场推广方案之研议、拟订及执行。

(二)有关国内外活动联系、协调及交流事项。

(三)其它有关市场推广及公共关系之处理事项。

七、纪律委员会

(一)有关自律公约之拟订、执行与督促会员自律事项。

(二)有关会员职业道德之规范事项。

(三)其它有关会员纪律之处理事项。

八、教育训练委员会

(一)办理期货从业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事项。

(二)有关参观、演讲、讲习、康乐、体育等活动之举办事项。

(三)有关出版刊物之编辑事项。

(四)有关期货投资宣导事项。

(五)其它有关教育训练、考试及核发证照之处理事项。

九、财务委员会

(一)有关会费、事业费及经费筹措、管理与运用之研议事项。

(二)有关财务之稽核事项。

(三)有关预算、决算之编拟事项。

(四)其它有关财务事宜之处理事项。

十、调处委员会

(一)调处会员间因期货交易所生之争议。

(二)调处会员与期货交易人或委任人间因期货交易所生之争议。

(三)调处会员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因期货交易或结算所生之争议。

第4条 本会各委员会每一至三个月由召集人召集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5条 本会各委员会举行委员会议时,该出席人员得由本会视财务状况酌发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6条 本会各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会统筹支应。

第7条 本会各委员会系内部组织不得对外行文。

第8条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