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的暂行规定
1986年09月9日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加强医院管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善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现对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医务人员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系指医务人员在全面完成医、教、研各项任务,在不妨碍本单位正常工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利用工休、节假日和晚间开展诊疗、手术、会诊、体检、咨询、护理、接生、检验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

  二、职工业余医疗卫生服务使用医疗单位的房屋、器械设备、技术成果和资料等,必须经单位同意,实行收入分成,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三、业余服务的挂号费、受聘劳务费的标准(包括应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等)应按技术水平高低合理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凡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其收入由医疗卫生单位统一分配。用于个人奖励的部分可按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的5-10%提取,作为奖励基金。参加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的个人每月所得最多不超过60元。

  五、业余医疗卫生服务的个人所得部分,列入“补助工资”目内开支。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试行办法。

  七、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