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4]1114号1994年07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代理记帐机构。鉴于代理记帐业务是个新事物,为保证其健康开展,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北京市代理记帐业务统一由已加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待将来此项业务发展起来后,视工作量的大小再考虑扩大审批机构问题。

  二、凡符合上述规定承办代理记帐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北京注协将此项工作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内容。

  三、未经批准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一经发现将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收入并予以曝光。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会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