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6]228号2006年09月27日乐平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请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本通知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一、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类指导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1、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及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A类、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4、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5、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储存的;

  7、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甲B类、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类、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9、液氨、液氯的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处理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配套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等设施达不到防火防爆要求的。

  11、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2、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3、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泡沫、蒸汽等灭火系统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4、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5、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和通讯线路、区域排洪沟穿越生产区的。

  1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18、企业未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未制订应急预案,未进行登记并制订一书一签、安全周知卡,未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的。

  19、新、改、扩建设项目未经过安监部门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

  2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1、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6、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场所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证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排查、评估、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及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等主要内容。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限期治理、整改,由隐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安监部门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乐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