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征字第093101805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点;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施行(原名称:海关处理轮船公司申请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项)
一、船舶用品
(一)凡在港船舶需要就地采购之专用物料,应由输出人检具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请书、出口报单及其它出口必须具备之有关文件,送出口单位审核数量合理签放,再由稽查单位关员办理船边验放。
前述专用物料如其品类量值合理、不涉冲退税及签审规定,且其整批之离岸价格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下者,其输出人得检具发票及物品清单向海关申请签发准单(附格式一),由稽查关员于船边核明无讹后装运,免再检附出口报单。
(二)在港船舶就地采购之专用燃料(油),应由输出人依「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二、船舶日用品
(一)轮船停泊港内期间或结关后航程中所需之船员食用品,应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货商填具「供应船舶日用品申报表」(附格式一)一式二份,详列品名、数量、价值,经盖章后持向稽查单位申请核准装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货商申请者,应检附船长或大副之委托文件、或船长或船东电子邮件或传真或电报之订单影本。经稽查单位审核船员每人每日食物,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公斤计算其航程粮食需要量外,其它食品按实际需要审核数量合理后,于该申报表签章放行。申请人应于核准当日持凭该申报表载运食品至码头或船边,交稽查单位码头值勤关员验放装船。该申报表应俟食品装船后留置船上备查。倘因故未能装船者,申请人应将申报表退回稽查单位办理注销。
(二)国际航轮船员自用国内外烟酒申请作业方式:
1.申请退税或销案者:由货物输出人缮具出口报单并注明「船员专用烟酒」,「审验方式」栏申报「2」,经出口单位查明数量合理后,办理通关并由稽查单位船边验放,监视封存司多间。
2.声明放弃退税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货商填具「供应船舶日用品申报表」(附格式一)一式二份,详列品名、数量、价值,该「价值」每轮每航次以FOB新台币伍万元为限,且不得与其他日用品合并申报,经盖章后持向稽查单位申请核准装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货商申请者,应检附船长或大副之委托文件或船长或船东电子邮件或传真或电报之订单影本。经稽查单位审核数量合理,应于申报表上签章放行,于船边验放装船。
除申报停泊港内期间使用者外,均应监视封存于该轮司多间,并于申报表上作成查验及加封纪录存盘备核。
三、船员自用物品
船员携带自用零星已税物品如音响、录放机、电视机、个人计算机、高尔夫球具、照相机、望远镜及六分仪等上船时,可将该项物品携来海关稽查单位当场查验,填写「出境旅客、船机服务人员携带已税物品出口登记表」(附格式二)交由值勤关员查对后上船。
四、船舶用及船员需用之新台币
航行国际航线轮船之船舶用及其船员需用之新台币,以每人携带不超过陆万元为限额。如船员需用新台币由船公司或代理行携带上船者,应由船公司或代理行出具申请书向稽查单位申请,经承办关员核对无讹后,以关封封妥,并于加封两端加盖章戳后,交由申请人携带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