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
桂政发[1998]56号1998年0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债转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并已由财政部转贷给各省级政府,专项用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为切实加强对我区转贷资金的管理,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运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转贷资金项目分为地市统管项目和区直主管部门管理项目。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平衡本地的综合财力,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还款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在本辖区内统借、统筹、统还。地方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自治区财政厅的还本付息工作。区直主管部门作为转贷资金的项目法人和业主,也要平衡本部门统管的综合财力,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资金来源的承诺函,负责本部门的统借、统筹、统还。确保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综合还款能力而联合确定的项目实施,不得挪用。个别确因不具备条件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而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报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批准。

  第四条 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转贷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区内配套资金,还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综合还款能力。

  二、项目管理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审定、批准下达的转贷项目,属于地市归属明确的项目,由地市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负责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地市归属不明确,属于跨地市的交通、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负责转贷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审定、批准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属于地市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与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地市级财政部门副署);属于区直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设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与区直主管部门签订《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和《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并抄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地市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区直主管部门要与其归口管理的下属部门或经济实体或地市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转贷资金的还贷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使用转贷资金的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十条 地市级财政总预算和区直主管部门财政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向地市转贷协议》和《自治区财政厅向区直主管部门转贷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地市级财政总预算和区直主管部门财政处在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财政处将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转贷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15天内,地市级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基建处)、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和市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本地区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区直主管部门归还转贷资本金和利息和资金来源是本部门所掌管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区直主管部门也必须恪守信用原则,转贷资金不是财政无偿拨款,必须就本部门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计划和准备,以确保到期按时足额归还。

  四、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主管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等。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也要对本地、本部门所属的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罚则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地市,自治区财政厅将如数扣减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或通过资金往来扣减;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区直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将从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中如数扣回,不足部分再如数扣减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给该部门的各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等)。

  六、附则

  第十七条 地市财政部门和区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商本级计划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利用转贷资金管理实施的具体办法,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