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开发推广办公自动化软件的通知》(国税函[2000]33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通知后,对已经立项开发、使用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可以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继续完善和使用,但不得再立项目开发新的办公自动化软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