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文财[2000]730号2000年10月16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

各区、县财政局、文化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精神,我市已于1999年7月1日停止收取娱乐场所的管理费。经市政府1999年12月2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会〔2000〕3号)决定,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此发出“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同时,通知中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也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2000年7月25日第80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市和区县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和经常性管理稽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予以解决、保障。为了解决好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问题,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精神,市文化局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区县文化文物局对本辖区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解决,并应保证此项经费的落实。

  二、实施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包括:

  1、实施对娱乐场所管理、审批、稽查人员的经费;

  2、实施对娱乐场所审核(审批)、所需证件、表格、法规汇编、宣传资料等印制工本费;

  3、实施对娱乐场所管理办公费用(含电话、电传、复印机、计算机、房租、水电费用等);

  4、实施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车辆、通讯、照(摄)像等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及相关费用;

  5、对娱乐场所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法规业务培训费用;

  6、召开娱乐场所的各种会议费用;

  7、对违法案件查处办案经费;

  8、为规范、繁荣文化娱乐市场组织导向性活动的费用。

  三、各区县文化文物局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的所需经费预算,报本区县财政核准。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将经费纳入文化文物局年度预算。

  四、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要完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