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调研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债字[2005]12号2005年02月23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结算成员:

  我公司聘请信息调研员工作已经一年,在大家的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成效,对提高与结算成员间的信息交流效率,改进公司工作起到了很好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调研员的作用,建立长期互动合作关系以促进发展,经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我们拟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调研员制度(试行)》,自即日起开始实行。

  为衔接好信息调研员的聘请工作,原则上2004年信息调研员将自动被续聘为2005年度信息调研员。考虑到人员调动等情况,成员单位如需对原信息调研员进行调整,请于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传真至我公司市场部,同时将个人简历电子版发送至 marketinfo@chinabond.com.cn,联系人:蔡国喜;联系电话:88086333,88087900;传真:88086355.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调研员制度(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调研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场成员长期、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掌握市场需求,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实现知识型客户关系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本着与市场成员互动、共赢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设立专门用于收集市场需求、意见和建议的电子信箱(marketinfo@chinabond.com.cn)和服务电话(010-88087900)。所有成员可随时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交流和反馈意见。  第三条 为保证信息沟通的针对性和稳定性,中央结算公司定期聘请部分债券从业人员为信息调研员。

  信息调研员是指结算成员单位同意推荐、由中央结算公司聘请并与之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关系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业人员。  第四条 被推荐的信息调研员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所在单位的推荐函和个人简历。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聘请信息调研员依据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债券业务工作经验;

  (二)敏锐的市场观察力和综合判断分析能力;

  (三)分布在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结算成员单位中;

  (四)所在单位在市场中具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力。  第六条 信息调研员每年度聘请一次,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位,聘期为一年,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颁发相应聘书,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第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每年将根据债券市场客观情况变化及不同地区分布、不同单位性质对信息调研员进行轮换,轮换的人数不少于上一年信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信息调研员的权利:

  (一)参加中央结算公司召开的信息调研员工作会议,及时了解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的宏观经济分析信息;

  (二)优先获得由中央结算公司举办的各类研讨会的参会资格;

  (三)优惠参加中央结算公司举办的业务培训班;

  (四)优先参与中央结算公司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要求提供债券估价信息的信息调研员及所在单位可免费获得中国债券信息网上相关债券统计等信息服务及我公司书面统计月报。  第九条 信息调研员的职责是:

  (一)对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开销户、结算、兑付等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隐患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对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对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

  (四)当有新的应用系统运行时,及时反馈系统运行情况,反馈新的应用软件功能、性能和缺陷情况;

  (五)从客户端角度,对已运行的系统提出改进意见;

  (六)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新产品的研发提供意见、建议;

  (七)为中央结算公司拟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规程提供意见、建议;

  (八)按照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债券估价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 对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信息调研员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信息调研员工作会议。

  每次会议主题将事先征求信息调研员单位意见,主要围绕当时的市场热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或就结算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讨。中央结算公司应向信息调研员介绍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信息调研员专题工作会议,就相关业务专题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进行重大系统改造、新业务研发和规章制度制定时应充分征求信息调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调研员对中央结算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由中央结算公司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办理、负责解释或限期改进,并及时向信息调研员反馈结果。

  信息调研员如提出对相关主管部门、发行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中央结算公司将认真汇总后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反馈。  第十五条 信息调研员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组织的工作会议所发生的食宿费用由中央结算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重要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信息调研员,其意见或建议一经采纳,中央结算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对信息调研员的聘请、日常沟通、相关会议组织等管理工作由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