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1992年01月11日国家计委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年来,我国同国际金融组织累计签订贷款协议金额近130亿美元,这对于支持我国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行业的经济建设,加强社会事业和促进改革、开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世界银行贷款1992至1994财政年度备选项目规划(计外资〔1991〕1312号)和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1991至1993年备选项目规划(计外资〔1991〕1679号)。这批备选项目的总贷款额度约10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项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工程。这些项目投资大,内容广,执行期限长,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因此,只有做好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才能保证用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管理是关系到合理安排贷款,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的关键。为此,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执行。所有贷款项目都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备选项目规划,纳入利用外资计划,由对外窗口部门统一组织对外提出,开展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各地方、部门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的社会、经济、行业专题调研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联系、交往中,不得做出承诺。

  二、各地方、部门应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计划管理。前期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地方、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和对外窗口部门原则同意的转贷条件,组织上报备选项目;组织协调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或组织初审后上报;下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备选项目,印发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落实贷款偿还责任等。地方贷款项目的前期计划工作由地方计委(计经委)归口管理。国务院所属部、委贷款项目的前期计划工作由各部、委计划部门牵头或参与协调。对涉及地方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贷款偿还等问题,要先征得有关地方计划部门的同意,上报文件要附地方计划部门的书面意见。

  中央有关部、委应对地方贷款项目在行业规划及有关业务上给予协调指导。对外窗口部门应配合国家计委向地方、部、委的计划部门介绍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政策和业务重点,以提高上报项目的可行性。各级计划部门在工作中要与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切实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并应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前期准备工作。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由于国际金融组织对提供贷款的政策要求趋紧,使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难度加大。项目单位遇到的重大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地方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并应将每次与对方会谈的主要内容和对方提交的备忘录及时报送对外窗口部门、国家计委和所涉及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一般备忘录可摘译要点,预评估备忘录和评估报告要全文翻译)。

  三、关于贷款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报批问题。由于有些贷款项目是一个贷款协议包括若干个子项目(简称一揽子贷款项目),审批程序不太明确,现将此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于地方一揽子贷款项目,在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可依子项目单项规模划分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审批。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抄送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计划部门要上报一揽子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

  2.部、委牵头组织的工程建设性的一揽子贷款项目,其中按单项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由主管部门上报一揽子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3.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资建设项目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没有改变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可直接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4.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但外资使用方面论证深度不够的,应补充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5.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由国家计委审批。

  6.对外窗口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组织对外谈判。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应报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四、关于项目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备选项目贷款额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对非整体性的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综合性城建和环保等项目)要从严掌握,不应以国际金融组织代表团建议数字作为对外工作依据。如中、外双方的意见差距较大,原则上应考虑压缩项目内容或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贷款额时,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应严格审查并提出申请,上报国家计委批准,并抄报对外窗口部门。

  五、关于贷款项目的采购计划。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必须坚持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的方针。原则上各种客用汽车(包括1.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工具车)、与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无直接关系的项目管理机构所用办公设备、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物资等,不要安排在贷款采购计划内,确实需要的,经批准后,在配套资金内解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时,在保证项目使用目的的前提下,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档次、规格应尽可能为国内产品中标创造条件。各地方、部门均应按以上原则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利用贷款进口有配额管理的原材料、商品,应与年度进口计划相衔接。

  贷款采购的物资原则上要用于项目本身,不得转手倒卖。

  六、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地方计划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对所管理的贷款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经常检查,主动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检查工作可与国际金融组织监督代表团的工作结合进行,并应就检查结果每年两次以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简报形式送国家计委、对外窗口部门和有关单位。简报内容可包括:工程进度、贷款支付、配套资金使用、采购、培训等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附国际金融组织监督团备忘录(译文摘要)。

  七、贷款项目在建如需调整实施方案,或在执行后期预计有贷款剩余,应按项目审批程序上报调整意见和余款处理方案。

  附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主要内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国家统借贷款。为确保贷款合理使用与偿还,按《通知》要求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方案”应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送对外窗口部门、行业归口部门及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方案”内容主要是国外贷款的使用计划和偿还安排,项目的具体工程技术和经济问题以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的建议规模及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总投资及建设年限。

  2.项目审批情况。一揽子项目要附所有单项工程(包括国家审批的限上项目和部门、地方审批的限上项目)的批复文件。

  3.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年安排计划。资金来源要附出资单位书面证明。

  4.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5.与对外窗口部门达成的国外贷款转贷条件。对贷款直接使用单位的转贷发放与回收渠道及方式,回收资金周转使用设想。

  (以上第1~5项均简要概述)

  6.拟借用国外贷款总额及分项用款额(分别列出每个子项目的贷款分配额,并按地区、行业列出分配额)。

  7.国外贷款的分年使用计划及招标、采购日程安排。

  8.国外贷款的使用安排,可按土建、设备、材料、支付当地费用(含劳务)、技术软件、咨询培训、不可预见费(也可单独分列在以上各类后)等分类。

  对支付当地费用的国外贷款,应说明置换外汇的人民币来源及所得外汇的使用设想。

  9.国外贷款采购设备、材料清单。拟进口部分(含国际招标)应列出设备及材料名称、主要规格、技术参数、采购方式、估算单价、数量、合计金额。拟用贷款采购国内设备、材料清单,列出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一揽子项目的采购清单应注明具体使用地区、单位。

  10.国外贷款的偿还(包括外汇额度及相应人民币)及建设期利息、费用的支付安排。

  (第6~10项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