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干部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组[1997]通字039号1997年05月19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各地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干部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组厅字[1996]3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福建省干部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干部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1997年5月19日)

  为了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干部统计在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和监督职能,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组厅字[1996]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范围及对象

  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的有关统计法规和报表制度的省直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和地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的干部统计业务部门及统计人员。

  二、评比内容

  1、统计报表(含软盘,下同);

  2、地市统计分析材料;

  3、干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基础建设及其他工作。

  三、评比办法

  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考评总分地市100分,省直单位6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40分,地市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省直单位统计分析材料视实际情况以参考分的形式参加评比),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基础建设及其他工作标准分为20分。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40分)

  1、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为10分。邮寄报表的报送时间以寄出日期为准;送报表以出发日期为准;用远程通讯传输方式报送的按收到日期为准。报表迟报一天扣2分,对于无特殊情况超过报表规定上报时间五天以上的单位,取消评比资格。

  2、报表数字准确无误为20分。在规定报出时间5天内,自行发现错误,主动用电话、传真等设备联系改正的,免扣分。审查发现报表中的逻辑关系错误、表内和表间的数字关系错误、重复填报及漏报、补充资料漏填等,经指出修改的,每笔数据扣0.5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未按规定填报的,每笔扣3—5分。上述错误需在3天内修改,超过3天,无特殊情况的每拖延一天加扣3分。

  对报表中的错误,不经核实,随意改数,一经发现,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3、报表按规范要求填报为10分。不按规定表式(含压感打印报表、复印报表)填报的扣2分,不写填报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不填电话号码每项扣0.2分;凡要求说明但未附填报说明或虽有说明但内容不全的扣0.5分。上述问题经指出,在3天之内未补填、补报的,每拖延一天加扣2分。

  (二)地市统计分析材料评分标准(40分)

  1、每年4月底以前报送1篇干部统计分析报告的为10分,对于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每拖延3天扣1分。

  考评年度内报送的其他统计分析报告每篇增加2分。

  2、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标准20分。

  各单位自荐一篇考评年度内的统计分析报告参加评比。

  (1)选题准确,能紧密结合组织、人事工作中心任务,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对党政班子、干部队伍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反映出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开展分析5分。

  (2)资料翔实,观点鲜明,分析比较深刻,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5分。

  (3)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5分。

  (4)统计分析报告被上级部门、本地区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采纳,在全国性刊物、本地区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干部管理有指导作用的5分。

  3、对统计报表的汇总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后,定期或不定期编印成统计分析简况(资料)10分。

  未报统计分析报告的,取消本项得分(40分)。

  (三)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基础建设、其他工作(20分)

  1、主管领导对统计工作经常过问、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关心统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业务培训5分。

  2、本地区、本部门统计队伍相对稳定,注重统计基础建设,统计原始资料健全5分。

  3、统计干部能按照《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干部统计任务,能熟练掌握干部统计分析汇总软件,实现统计数据磁介质交换5分。

  4、每年5月底以前,报送一份工作总结5分。

  未报工作总结的,取消本项得分(20分)。

  四、评比工作的组织实施

  1、全省评比工作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2、对省直单位和各地市的干部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年度为上年7月至当年6月。

  3、按分项计分结果累计总分,按高低分排序,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福建省人事厅将对先进的干部统计机构和优秀的统计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并适时将考评结果通报省直各单位和各地市组织、人事部门。

  五、本办法由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