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调查管理的告示
2006年03月21日上海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涉外调查行为,维护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只有取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才有资格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市场调查项目和社会调查项目,其中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者没有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根据《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统计局是本市涉外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涉外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颁发及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等各项管理事宜,履行对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涉外调查活动的违法行为等职责。具体内容见上海统计网(网址为:www.stats-sh.gov.cn)“涉外调查管理”栏目。

  三、根据《办法》的规定,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调查机构,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其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并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其中进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具体内容见中国统计信息网(网址为:www.stats.gov.cn)“涉外调查管理”栏目。

  四、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机构,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和有关人员,国家统计局或市统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上海市统计局具体办理涉外调查活动有关管理手续地址:四川中路220号311室;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逢国定假日休息),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63291951、63231100(传真)。

  上海市统计局
2006年3月21日

上海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