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电计[2000]251号2000年05月15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债券的条件及方式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四章 债券发行

  第五章 债券担保

  第六章 债券上市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八章 债券兑付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附则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反映。

国家电力公司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债券发行、交易、资金使用、偿还的管理,合理使用债券资金,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企业债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定程序在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企业”)。

  第二章 发行债券的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电力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发债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收益稳定,现金流量可靠,近三年连续盈利,具备到期本息偿还能力;

  三、本次企业债券发行后累计企业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四、本次企业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流动比率不低于2;速动比率不低于1;

  五、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正式开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真实合法;

  六、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及不诚实信用行为;

  七、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出现逾期兑付和不足额兑付方面的问题;

  八、担保措施落实;

  九、企业债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发行方式。电力企业债券采取集中发行和分散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发行是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发债申请,汇总后统一向债券发行主管部门申报,并受子公司的委托,以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债券。分散发行是由子公司自身作为发债主体,自主申报,自主发行债券。申请地方企业债券额度的,采取分散发行。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六条 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计划确定,发债计划确定后,可申请中央企业债券额度,也可申请地方企业债券额度。申请中央企业债券额度的报国家电力公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汇总后上报债券主管部门;申请地方企业债券额度的,由申请子公司报债券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中央企业债券额度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发债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核;申请地方企业债券额度的,根据债券主管部门要求申报材料。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债券、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前,应将申请发行债券的有关材料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核,经批准后,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国家电力公司代表,才能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表决。

  第九条 采取集中发行方式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本部发债计划及各子公司的发债申请提出初步债券发行方案,在得到申请企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平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确定的债券发行方案制作正式发行申报材料,报债券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分散发行方式的,由各发行主体制作正式发行申报材料,报债券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债额度后,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各子公司申请额度及资金情况,将总规模具体分配落实到各申请企业。

  第四章 债券发行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行主体应及时组织发行,有关债券发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发行方式的,各子公司应与国家电力公司办理委托发行手续,同时,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债券的承销商,采取包销或代销方式销售债券。国家电力公司在发行结束、资金到账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往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采取分散发行方式的,具体发行方案必须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所发债券不得冠以“国家电力公司债券”、“国家电力公司××债券”“国电债”“国电××债”等字样。

  第五章 债券担保

  第十四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集中发行债券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使用债券资金的子公司须提供还款保证,并与国家电力公司签署用款及还款保证协议。

  第十五条 分散发行债券的,发债企业应落实担保措施。

  第六章 债券上市

  第十六条 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可申请上市交易,上市地点由发行主体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债券上市后,发行主体应加强上市后续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得挪用债券资金。

  第十九条 发债和用资单位应加强用资项目管理,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保证债券还本付息。

  第八章 债券兑付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应重视债券还本付息的管理行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划,保证债券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家电力公司债券资金的子公司,应按照用款及还款保证协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债券本金、利息划至国家电力公司指定账户,由国家电力公司划付主承销商兑付。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分散发行债券方式的,由发行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自行兑付。不能按期兑付的,应在债券到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电力公司。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须重视和加强债券发行、兑付的奋理,加强市场研究和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对债券存续期内出现的、可能影响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应及时研究对策。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国家电力公司。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有权对发债券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发债和用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得挪用债券资金。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家电力公司债券资金的子公司应将有关用撰司。

  第二十七条 采取分散方式发行债券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电力企业应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反映。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集中发行债券的,使用债券资金的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兑付资金的,应按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国家电力公司交纳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在发行债券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上市电力债券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不能按期兑付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电力公司将依照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该企业的发债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